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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規約

第1章/總 則
1. 本公司根據本條款及基於第40條所定之本條款細則(以下簡稱「條款等」。),將租借汽車(以下簡稱「租車」。)作為出租物租借給租借人,租借人在理解並承諾條款等的狀況下承租。租借人根據第8條第3項,若指定不同於租借人之駕駛人,須將本條款與駕駛人相關之部分轉告該駕駛人,並要求駕駛人遵守。另外,本條款內未定之事項,將依據法令或一般習慣而定。
2. 本公司有可能在不違反條款等的宗旨、法令、行政通則及一般習慣的範圍內遵從特約。在符合特約所述情況時,該特約優先於條款等。

第2章/預 約
1. 租車人在租車時,即等同是在同意本條款及另行規定的價格表等的情況下,得以另行規定的方法,在事先明示需要哪種車種等級、租用開始時間、租用場所、租用期間、還車場所、駕駛人、兒童座椅等附屬品需求與否,與其他的租用條件下(以下簡稱「租用條件」。)進行預約。另外,關於小型巴士請事知明示駕駛區間或去處,搭乘人數及使用目的等租用條件後,再進行預約。
2. 本公司在收到租車人所申請的預約時,原則上以本公司所保有車輛範圍內來對應此預約。在此情況,除了租車人是本公司特別認可以外,須以另行規定的預約申請金進行支付。

第3條(變更預約)
1. 租車人欲變更前條第1項的租用條件時,須事前取得本公司同意。

第4條(取消預約等)
1. 租車人可依另行規定之方法來取消預約。
2. 租車人若因故導致租車人在所預約的租用開始時間超過1小時以上都還沒開始租車契約(以下簡稱「租車契約」。)的締結手續時,視為預約取消。
3. 前2項的情況中,租車人需向本公司支付依另行規定所訂之預約取消手續費,本公司會在收到本預約取消手續費時,將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返還給租車人。所有退款需扣除總金額4%的支付平台服務費。
4. 若是因本公司之故而造成預約取消,或未締結租車契約時,本公司除了會返還預約完成的申請金,還會支付依另行規定所訂之違約金。
5. 若因事故、遭竊、其他顧客不還車、道路拖吊、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租車人或本公司之事由,而尚未締結租車契約時,該預約即取消。在本情況,本公司會將已收取之預約申請金返還給顧客。

第5條(替代租車)
1. 本公司若無法交付租車人所預約之車種等級的車輛時,會採用與預約不同的車種等級之車輛(以下簡稱「替代租車」。)來完成租車。
2. 租車人若同意前項的替代方法,本公司會以車種等級與預約時的同一租用條件作為替代租車與以交付。另外,若替代租車的租車費用高於預約時所選之車種等級的租車費用時,以當初所預約之車種等級的租車費用為準;費用比當初所預約之車種等級來得低時,以該替代租車的車種等級之租車費用與以租車。
3. 若租車人拒絕第1項的替代方法,可以取消預約。
4. 依前項的情況,若無法執行第1項的租車原因可歸責為本公司之事由時,根據第4條第4項的取消預約來處理,本公司會將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返還給租車人,並支付依另行規定之違約金。
5. 依第3項的情況,若無法執行第1項的租車原因不可歸責為本公司之事由時,根據第4條第5項的取消預約來處理,本公司會將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返還給租車人。

第6條(免責)
1. 若本公司及租車人在預約被取消,或沒有締結租車契約時,除了第4條及第5條所定之情況外,相互間不可有請求行為。

第7條(代理預約業務)
1. 租車人可在代替本公司進行預約業務的旅行代理店家、關係公司等(以下簡稱「代理業者」。)進行預約申請業務。
2. 向代理業者進行前項申請之租車人,其代理業者有對該預約進行變更或取消的權限。

附 則
本條款於2022年9月1日起實施

2022年7月15日改定